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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松彪注册资本:289.572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747367863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滨海工业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3
(2025)浙03民初779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宁波凯得利电器有限公司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永康市普乐吉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6-23
(2025)浙03民初780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宁波凯得利电器有限公司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永康市砚仁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6-23
(2025)浙03民初781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宁波凯得利电器有限公司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浙江沃尔夫厨具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6-23
(2025)浙03民初782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宁波凯得利电器有限公司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东阳市远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6-05
(2025)浙03民初651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宁波凯得利电器有限公司
蓝**,永康市沁芯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11-07
(2024)浙01民初120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波凯得利电器有限公司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永康市凯洋塑料制品厂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10-24
(2024)浙02民初928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厦门福庆工贸有限公司
惠州威博士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凯得利电器有限公司,惠州餐厨智能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10-17
(2024)浙07民初73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波凯得利电器有限公司
永康市富南盛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6-25
(2024)浙07民初336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波凯得利电器有限公司
永康市富南盛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4-03-18
(2024)浙01民初121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武义锦泉器皿有限公司
宁波凯得利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余姚灵感咖啡器具销售中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2-23
(2024)浙01民初120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波凯得利电器有限公司
永康市凯洋塑料制品厂
裁判文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8-21
(2024)浙01民初120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波凯得利电器有限公司
永康市凯洋塑料制品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6-09
2015-06-09
(2014)高行(知)终字第3750号
宁波凯得利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14-10-15
2014-10-15
(2014)浙甬知初字第5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SAMSONBRIGHTINDUSTRIALCOMPANYLIMITED与宁波凯得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4-02-18
2014-02-18
(2014)甬宁民初字第298号
劳动争议
宁波凯得利电器有限公司与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09-08-20
2009-08-20
(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82-1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宁波凯得利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安协货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6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宁西罚决字﹝2024﹞第000074号
当事人宁波凯得利电器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滨海工业园区**路**号实施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40.6平方米农民集体土地;(二)没收非法占用1440.6平方米土地规划类别为建设用地中的城镇用地的土地上建造的五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63.5平方米、180.7平方米、45.3平方米、160.6平方米、16.9平方米的棚屋、两处占地面积分别为78.0平方米、48.1平方米的一层砖结构房屋和其他设施;(三)并处非法占用228平方米土地现状类别为果园地(农用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560元,所占1212.6平方米土地现状类别为望天田(农用地)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031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34875元。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宁海支行营业部(户名:宁海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901*********0018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40.6平方米农民集体土地;(二)没收非法占用1440.6平方米土地规划类别为建设用地中的城镇用地的土地上建造的五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63.5平方米、180.7平方米、45.3平方米、160.6平方米、16.9平方米的棚屋、两处占地面积分别为78.0平方米、48.1平方米的一层砖结构房屋和其他设施;(三)并处非法占用228平方米土地现状类别为果园地(农用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560元,所占1212.6平方米土地现状类别为望天田(农用地)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031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34875元
34875.00元
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
2024-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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