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豪悦烟酒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鲁春兰 | 注册资本:9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502MAC5JDJE85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新余市渝水区中山路曼福特广场2栋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稽商处罚〔2024〕20号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11月8日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主要为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等,2024年7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查获的商标为“南孚”系列电池〔五(5)号的数量27粒、七(7)号的数量55粒、大号(1)号的数量17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述电池是当事人从微信号:liao 13607902133、微信昵称:AO众诚百货阿辉 13607902133的送货人廖某(已被公安抓获)处采购,且每盒电池都能扫出红包,上面都有“南孚”标识,已提供微信付款截图为证。该批次电池是当事人从今年6月24日采购的,南孚5号电池采购了60粒,销售33粒,进价1.83元/粒,销价2.5元/粒;南孚7号电池采购60粒,销售5粒,进价1.83元/粒,销价2.5元/粒;南孚大号(1号)电池采购24粒,销售7粒,进价7.5元/粒,销价10元/粒;上述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540元。因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进销价与商标权利人提供的正品电池出厂价、市场建议零售价基本相符;当事人扫码进账截图中显示南孚标识:,供货商询问笔录,认定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假冒“南孚”系列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没收侵权商品,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
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