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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必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安商城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志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30424MACHA9YK33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212省道与成峰路交叉口南行50米路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市监处罚〔2026〕7号
2025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许嘉、张鹏出示执法证件在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212省道与成峰路交叉口南行50米路西河北必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安商城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日销售的(康乐赞)阿莫西林胶囊1盒,批号:16261027,该药房工作人员现场未提供出该药品处方药的处方单据。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药房进行复查发现销售(高苏)硝苯地平缓释片(Ⅱ)2盒,批号:F250920,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委托人王静杰进行询问调查,委托人向本局提供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该该药房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2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核实中积极配合检查,如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管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结合《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1-037符合(规则)从轻处方情形之(一)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适用从轻行政处罚。 河北必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安商城店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整。
10000.00元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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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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