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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君鹿音乐餐厅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月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23MA2HKL4K1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中路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遂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294号
当事人遂昌君鹿音乐餐厅于2023年6月30日在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牡丹亭中路8号马路对面(牡丹亭中路47号)未按规范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当事人在6月30日凌晨2点左右将黑色垃圾袋(垃圾袋内有烧烤签、瓜子壳、花生壳、鸭头鸭脖的骨头、纸巾)随意堆放在了牡丹亭中路47号的分类垃圾桶外的人行道上,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的规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遂昌县综合执法局
2023-08-04
2
遂市监处罚〔2023〕119号
经查明:当事人遂昌君鹿音乐餐厅于2021年4月26日核准登记成立,目前在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中路8号主要从事餐饮服务。 2023年4月19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在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中路8号,对当事人遂昌君鹿音乐餐厅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有进口酒类商品待销售,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以下7种进口酒对应的海关检验检疫证明和报关单:1、jagermeifter,2、芝华士苏格兰威士忌,3、杰克丹田纳西州威士忌,4、1664BLANC,5、百加德黑朗姆酒,6、深蓝伏特加,7、Hoegaarden? Witbier。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遂市监限提〔2023〕17号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七日内向我局提供相关进口资料和进货资料。当事人于2023年4月24日向我局提供上述商品的进口资料和进货资料,其中上述商品中有3种待销售的商品未标注中文标签,分别为:1、Hoegaarden? Witbier,数量89瓶;2、1664BLANC(BIERE BLANCHE),数量:104瓶;3、jagermeifter(标签标识内容),数量:2瓶。对应的中文名称:Hoegaarden? Witbier:福白啤酒;1664BLANC(BIERE BLANCHE):1664(白啤)啤酒;jagermeifter:野格利口酒。 根据当事人经营者林月鑫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查得: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5日从温州市奇盟贸易有限公司购进“1664(白啤)啤酒”5箱,250ml*24瓶,购进单价121元/箱,合计605元;福白啤酒购进4箱,330ml*24瓶,购进单价126元/箱,合计504元。野格利口酒购进2瓶,每瓶90元/瓶,合计180元。当事人于2023年年初在经营场所销售上述三种进口酒类商品时,未张贴对应的中文标签,商品上也未发现有中文标签。销售价格分别是“1664(白啤)啤酒”15元/瓶,福白啤酒15元/瓶,野格利口酒188元。按销售价格计算合计货值3616元,按当事人陈述啤酒所得的利润10元/瓶,截止查获日,当事人销售“1664(白啤)啤酒”16瓶,“福白啤酒”7瓶,销售所得利润230元。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浙市监法〔2020〕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情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你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230元;二、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1664(白啤)啤酒104瓶、福白啤酒89瓶、野格利口酒2瓶;三: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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