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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郑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玉华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11MABYD4B26T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丰满区中海·紫御江城8号楼1-2层8号网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丰处罚[2024]0603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印制了10000张广告宣传单进行宣传。宣传单上印有“有多年公务员考试申论判卷和面试考官经历”、“有多次担任面试考官经历”等内容。同时,在宣传单中宣传的8位老师中实际仅有王楠现场上课,当事人并未与宣传单中的其余7位老师联系过,没有合同更未取得授权。该广告当事人支付广告费用10000元。2023年12月15日,当事人将剩余的广告宣传单销毁。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于2023年3月委托员工制作宣传单,并支付其广告费用10000元,共印制了10000张广告宣传单进行宣传。宣传单上印有“有多年公务员考试申论判卷和面试考官经历”、“有多次担任面试考官经历”等违法内容。同时,在宣传单中宣传的8位老师中实际仅有王楠到现场上课,当事人并未与宣传单中的其余7位老师联系过,没有合同更未取得授权。2023年12月15日,当事人已将剩余的广告宣传单销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二项“ 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规定,已涉嫌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与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建议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2024-10-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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