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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木引黄世雄粮油加工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世雄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8MA7C8XJD1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罗甸县木引镇加油站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罗甸市监处逢[2023]31号
经查明,2023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曾对当事人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黄世雄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在罗甸县木引镇加油站旁从事菜籽油(食用植物油)加工,其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情形,构成了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从业人员黄世雄超过有效期健康证明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图片资料6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的违法事实; 3.对从业人员黄世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陈述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的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的事实; 5.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巡查登记表1份,证明曾提醒当事人健康证过期,应当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事实。
罚款0.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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