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水果森林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雄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26MA2A106W5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濛洲街道濛洲街18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3〕21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以4元/斤(8元/kg)的价格从某某商行购进小台芒10斤(连包装),以10元/kg(5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于2023年5月16日从庆元县***水果经营部购进香蕉3箱(65元/箱,17斤每箱(不连包装),合计54斤),以7.96元/kg(3.98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上述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查看收银系统,被抽检批次小台芒销售4.72kg(销售时间2023年5月15日-2023年5月16日,包装+损耗0.28kg),销售金额47.2元,违法所得9.44元(4.72*(10-8))。香蕉销售11.59kg,销售金额92.2564元。因存在部分产品未走收银系统,香蕉每日购进,香蕉损耗不予计算,销售金额214.92元(17*3*3.98),违法所得8.64元((3.98-3.82)*54)。被抽检批次小台芒和香蕉合计货值262.12元,合计违法所得18.08元。
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和小台芒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8.08元。
0.00元
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