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显云 | 注册资本:4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4584636829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磐石市松山镇新民村新民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0
(2024)吉02民终326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鑫楷矿建有限公司
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1-13
(2024)吉02民终326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鑫楷矿建有限公司
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2-16
(2024)吉02民终326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鑫楷矿建有限公司
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9-20
(2023)吉0284民初254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
浙江鑫楷矿建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
磐石市人民法院
5
2024-05-16
(2023)吉0284民初254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
浙江鑫楷矿建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
磐石市人民法院
6
2024-04-02
(2024)吉0284民初374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李*
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
磐石市人民法院
7
2023-11-23
(2023)吉0284民初254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
浙江鑫楷矿建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
磐石市人民法院
8
2023-06-27
(2023)吉0284民初1265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
磐石市人民法院
9
2023-04-11
(2022)吉0284民初12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
浙江鑫楷矿建有限公司
磐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29
2024-04-03
(2024)吉0284民初374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李*、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5-26
2023-05-12
(2023)吉0284民初1230号
劳动争议
李**、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1-27
2018-07-25
(2018)吉0284民初16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磐石市飞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付军、何劲航、磐石飞龙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5-31
2018-04-03
(2018)吉02民终58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诉磐石市飞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12-19
2017-05-08
(2016)吉0284民初289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磐石市飞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3-15
2016-06-27
(2016)吉0284民初4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磐石市飞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6-10-30
2016-10-24
(2016)吉02民终201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磐石市飞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10-24
2016-10-24
(2016)吉02民终201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磐石市飞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04-13
2016-04-13
(2016)吉0421财保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丰县双龙耐磨铸造有限公司与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林罚决字﹝2025﹞第420009号
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磐石市跃强矿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标准》,经核算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5元人民币/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0元人民币/平方米,参照《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15元人民币/平方米+30元人民币/平方米)×1338平方米×1倍=60210.00元人民币;限2025年12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60210.00元
磐石市林业局
2025-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