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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翔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DXKNRM4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道南李路105号东原乐见城二期1栋1单元1号楼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329号
当事人自2024年9月入场光谷新都小区,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因电网企业未直接向该小区商户供电,需由当事人转供给小区商户,目前需要转供电的商户有17家(建成的商户铺位有40家),截至2026年1月15日现场检查时共收取电费210860元。2024年9月至2026年1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电费的价格应为0.7031至0.7927元/千瓦时之间每月浮动,当事人在代收代缴电费时存在较大差价,当事人将电损费用和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电费加到商户的电费中,2024年9月21日至2025年1月3日,当事人按照0.85元/度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2025年1月4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当事人按照0.7927元/度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经统计共向商户多收电费17592.01元。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对收费标准进行了改正。本局于2026年4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鄂州市监责退〔2026〕56001号),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电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将多收的17592.01元电费退还给商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以罚款4500元,上缴国库。
45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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