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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长华注册资本:13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28797175966A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新宝拉格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17
(2023)内2528民初25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锡林郭勒盟博大水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
镶黄旗人民法院
2
2022-10-19
(2022)内2528民初395号
运输合同纠纷
刘**
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
镶黄旗人民法院
3
2022-10-19
运输合同纠纷
刘**
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
镶黄旗人民法院
4
2022-03-07
(2021)内25民终27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刑*
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3-07
(2022)内25民终27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邢*
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3-07
(2022)内25民终27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邢*
,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3-07
买卖合同纠纷
刑*
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10-11
(2021)内2528民初462号
运输合同纠纷
王**
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
镶黄旗人民法院
9
2021-10-11
运输合同纠纷
王**
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
镶黄旗人民法院
10
2021-08-10
(2021)内2528民初2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
孙*
镶黄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23
2021-10-14
(2021)内2528民初2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邢*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8633.8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5-09
2021-11-03
(2021)内民申336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1-22
2021-09-16
(2021)内2528民初462号
运输合同纠纷
王**、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1-12
2021-03-02
(2019)内2528民初29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811219.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7-31
2018-12-21
(2018)内民申374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7-30
2019-04-30
(2019)内民再9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10-08
2018-03-26
(2018)内25民终10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7-12-28
2017-12-04
(2015)镶民初字第39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6-09-01
2016-09-01
(2016)内2528执214号
劳务合同纠纷
郭**与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6-09-01
2016-09-01
(2016)内2528执212号
劳务合同纠纷
林**与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镶)应急罚﹝2024﹞5号
2024年8月26日,镶黄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钟享建未取得叉车操作证驾驶叉车;2、车间员工安全帽已过期;3、未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4、员工智小伟、莫文表、孙高亮未开展三级教育培训。
2024年8月26日,镶黄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钟享建未取得叉车操作证驾驶叉车;2、车间员工安全帽已过期;3、未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4、员工智小伟、莫文表、孙高亮未开展三级教育培训。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三)项、九十七条第(七)项、九十九条第(五)项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十五条第(六)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拾万零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3000.00元
镶黄旗应急管理局
2024-09-14
2
镶市监处罚﹝2023﹞43号
2023年10月20日,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下达监察指令书,要求企业责令整改其中安全隐患(其中包括未提供叉车定期检验报告),要求企业在2023年10月2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后进行复检。2023年10月31日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股执法人员到现场查看叉车定检报告,你公司仍未能提供叉车定检报告。2023年11月6日请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导批准,此案开始立案调查,2023年11月10日对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2023年11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整改报告未出具,叉车定检报告依据整改报告出具,在没有叉车定检报告的情况下使用叉车,属于违法行为。
当事人内蒙古塔星石业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条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30000.00元
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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