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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天和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7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冬爽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31X0630550X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三道镇北门外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税稽罚﹝2026﹞2号
偷税
罚款466390.28元
466390.28元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1-04
2
(拜)应急罚{2025}021-3号
我局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拜泉县天和加油站存在违法行为,问题如下:客户使用非自助加油机向车内加油。
拜泉县天和加油站加油员王金英: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基准》(2024版)第一部分综合类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次的载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拜泉县应急管理局
2025-11-25
3
(拜)应急罚{2025}021-2号
我局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拜泉县天和加油站存在违法行为,问题如下:客户使用非自助加油机向车内加油。
拜泉县天和加油站站长王冬爽: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基准》(2024版)第一部分综合类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次的载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拜泉县应急管理局
2025-11-25
4
(拜)应急罚{2025}021号
我局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拜泉县天和加油站存在违法行为,问题如下:客户使用非自助加油机向车内加油。
拜泉县天和加油站: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基准》(2024版)第一部分综合类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次的载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拜泉县应急管理局
2025-11-25
5
(拜)应急罚{2025}019号
我局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拜泉县天和加油站存在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如下:工作人员未提示客户在接触油箱口前释放静电。
拜泉县天和加油站: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2.2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基准》(2024版)第一部分综合类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次的载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拜泉县应急管理局
2025-11-10
6
(拜)应急罚{2025}019-2号
我局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拜泉县天和加油站存在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如下:工作人员未提示客户在接触油箱口前释放静电。
拜泉县天和加油站站长王冬爽: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2.2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基准》(2024版)第一部分综合类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次的载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拜泉县应急管理局
2025-11-10
7
(拜)应急罚{2025}019-3号
我局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拜泉县天和加油站存在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如下:工作人员未提示客户在接触油箱口前释放静电。
拜泉县天和加油站加油员滕彦波: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2.2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基准》(2024版)第一部分综合类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次的载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拜泉县应急管理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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