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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政泰建材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30521798422252G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邢台县大陈庄村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2
(2025)冀0502民初850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2
2023-05-05
(2023)冀0591民初5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邢台林石商贸有限公司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3-02-13
(2023)冀0591民初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
刘**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2-03-01
(2022)冀0503民初3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
河北世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5
2021-08-26
(2021)冀0591民初10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
河北致和大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致和大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0-12-09
(2020)冀0591民初13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
刘**
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人民法院
7
2020-04-27
(2020)冀0591民初2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
邢台市桥西区太行建筑安装队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0-04-27
买卖合同纠纷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
邢台市桥西太行建筑安装队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0-04-16
(2020)冀0591民初2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
赵**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0-04-16
买卖合同纠纷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
赵**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1
2021-09-28
(2021)冀0591民初100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河北致和大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2
2020-12-04
(2020)冀0591民初13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0-29
2020-06-09
(2020)冀0591民初2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与邢台市桥西太行建筑安装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1755.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5-20
2020-04-24
(2020)冀0591民初2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7917.75元
民事案件
5
2018-04-27
2018-01-23
(2018)冀05民辖终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3-29
2018-03-20
(2017)冀0582民初204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杨**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3-29
2017-10-09
(2017)冀0582民初20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4-11
2016-04-11
(2015)邢民初字第15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柳**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15866.06元
民事案件
9
2014-12-24
2014-07-16
(2014)邯市执复字第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4-12-24
2014-07-24
(2014)邯市执复字第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邢信市监处罚〔2026〕8号
2025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邢台市信都区南石门镇大陈庄村北的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政泰建材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经营场所内东侧厂房里有在用状态的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锅32冀E210002(16))、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锅32冀E210003(16)),共2台;负责上述设备的有管理人员诸葛丙晓,作业人员赵志杰、武永波;当事人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现场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5年12月1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指出的问题逾期仍没有改正,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2025年12月1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夏亮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2月31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政泰建材分公司负责人夏亮对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有效管理,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且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情况下,逾期仍未改正相关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部分较轻裁量幅度情形:“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5000元。 二、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部分较轻裁量幅度情形:“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5000元。 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共计罚款30000元。
45000.00元
信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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