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鑫禾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海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9MA175L6Q0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信城枫丹白露16栋106、10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净处罚〔2024〕28号
2024年4月25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信城枫丹白露16栋106、107室的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鑫禾生鲜超市实施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查见其经营场所摆放有水果若干待售,桌子上摆放有1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其标签有“OS2X”型号;产品编号“OS2Y119502146”;制造日期:2019年12月10日;厦门顶尖电子有限公司制造。该台电子秤未张贴有效期内强检合格标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经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计量检定机构提出定期检定申请,在电子秤未经检定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放在店内用于贸易结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0
2
长市监净不罚【2023】1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5日购进芹菜10千克,购进价为3.2元/千克;售出为10千克(其中抽样数量为6千克),售价为4元/千克;货值金额共计40元,违法所得8元,该批次芹菜除抽检取样外,售出4公斤,已张贴召回公告。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鑫禾生鲜超市在采购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台账,保存进货票据,且查验供货商的资质、检验报告,能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现有因食用同批次食品产生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进货时不知道被抽检批次产品中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于处罚的情形。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员的对于违法所得是否没收的解读,决定依法对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鑫禾生鲜超市免于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