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旭 | 注册资本:4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721MA6YTTYH1B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西大街28号汉山公馆售楼部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4
(2024)陕0703民初3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2
2022-09-16
(2022)陕0703民初1961号
劳动争议
潘*
陕西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3
2022-03-07
(2022)陕0703民初3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陕西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陕西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4
2021-04-26
(2021)陕0703民初12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陕西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5
2021-04-26
(2021)陕0703民初12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兰**,陕西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6
2020-04-02
(2020)陕0703民初23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陕西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7
2020-04-02
(2020)陕0703民初23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姚**,陕西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8
2020-04-02
(2020)陕0703民初23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陕西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29
2024-03-27
(2024)陕0703民初3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9-22
2022-09-16
(2022)陕0703民初1961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潘*、陕西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4-27
2022-04-14
(2022)陕0703民初3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潘*、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3684.59元
民事案件
4
2021-06-28
2021-06-01
(2021)陕0703民初12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诉兰**陕西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54922.95元
民事案件
5
2020-08-04
2020-07-21
(2020)陕0703行审11号
汉中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与陕西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地质矿产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6
2020-04-30
2020-04-08
(2020)陕0703行审4号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与陕西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一审非诉审查纠纷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7
2020-04-30
2020-04-08
(2020)陕0703行审3号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与陕西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一审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8
2020-04-28
2020-04-09
(2020)陕0703民初233号
陈**诉陕西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判决书
241854.4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税二稽罚〔2026〕1号
(一)增值税方面
企业取得的零星收入未计入当年销售额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其中:2021年取得零星收入不含税销售额合计433607.05元;2022年取得零星收入不含税销售额合计89205.63元;2023年取得零星收入不含税销售额合计237269.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上述销售货物收入按照13%的税率计算,企业少缴增值税98810.63元(其中:2021年56368.92元、2022年11596.74元、2023年30844.9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企业2021-2023年零星收入记账凭证复印件。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企业少缴增值税98810.63元(其中:2021年56368.92元、2022年11596.74元、2023年30844.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和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地址为南郑区汉山街道办,按7%的税率计算,企业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916.74元(其中:2021年3945.82元、2022年811.77元、2023年2159.1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企业2021-2023年零星收入记账凭证复印件。
(三)教育费附加方面
企业少缴增值税98810.63元(其中:2021年56368.92元、2022年11596.74元、2023年30844.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以及第三条之规定,企业少缴教育费附加2964.32元(其中:2021年1691.07元、2022年347.90元、2023年925.3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企业2021-2023年零星收入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企业少缴增值税98810.63元(其中:2021年56368.92元、2022年11596.74元、2023年30844.97元)。根据《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企业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976.21元(其中:2021年1127.37元、2022年231.93元、2023年616.9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企业2021-2023年零星收入记账凭证复印件。
(五)水利建设基金方面
企业取得零星收入不含税销售额合计760081.75元(其中:2021年433607.05元、2022年89205.63元、2023年237269.08元),未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少缴水利建设基金380.03元(其中:2021年216.81元、2022年44.60元、2023年118.6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企业2021-2023年零星收入记账凭证复印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第(一)、(二)、(六)项违法事实成立,处少缴增值税98810.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916.74元、房产税91809.9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共处罚款98768.7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第15项(三)之规定,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108768.76元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1-04
2
汉税二稽罚〔2025〕18号
(一)增值税方面
企业取得的零星收入未计入当年销售额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其中:2021年取得零星收入不含税销售额合计433607.05元;2022年取得零星收入不含税销售额合计89205.63元;2023年取得零星收入不含税销售额合计237269.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上述销售货物收入按照13%的税率计算,企业少缴增值税98810.63元(其中:2021年56368.92元、2022年11596.74元、2023年30844.9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企业2021-2023年零星收入记账凭证复印件。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企业少缴增值税98810.63元(其中:2021年56368.92元、2022年11596.74元、2023年30844.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和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地址为南郑区汉山街道办,按7%的税率计算,企业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916.74元(其中:2021年3945.82元、2022年811.77元、2023年2159.1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企业2021-2023年零星收入记账凭证复印件。
(三)教育费附加方面
企业少缴增值税98810.63元(其中:2021年56368.92元、2022年11596.74元、2023年30844.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以及第三条之规定,企业少缴教育费附加2964.32元(其中:2021年1691.07元、2022年347.90元、2023年925.3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企业2021-2023年零星收入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企业少缴增值税98810.63元(其中:2021年56368.92元、2022年11596.74元、2023年30844.97元)。根据《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企业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976.21元(其中:2021年1127.37元、2022年231.93元、2023年616.9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企业2021-2023年零星收入记账凭证复印件。
(五)水利建设基金方面
企业取得零星收入不含税销售额合计760081.75元(其中:2021年433607.05元、2022年89205.63元、2023年237269.08元),未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少缴水利建设基金380.03元(其中:2021年216.81元、2022年44.60元、2023年118.6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企业2021-2023年零星收入记账凭证复印件。
(六)房产税方面
1. 搅拌站楼房产税
企业2022年6月30日第6号记账凭证固定资产-生产设备辅助工程6340402.72元,该笔固定资产结转包含搅拌站基础楼修建费用2402940.0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之规定,该搅拌站楼占地面积620平方米,土地价款22万元/亩(约为330 元/平方米),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204600.00元。该楼房产原值为基建款2402940元与地价款204600.00元合计2607540.00元。根据《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搅拌站楼应于2022年7月起申报缴纳房产税,2022年应缴房产税12516.20元,2023年应缴房产税25032.38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第(一)、(二)、(六)项违法事实成立,处少缴增值税98810.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916.74元、房产税91809.9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共处罚款98768.7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第15项(三)之规定,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108768.76元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