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珍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连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B3K5T4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红花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4〕10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6月13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2017年5月25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红花镇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2024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有效期至2022年5月24日止,已超过有效期限。
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无法提供相关记录,故无法计算其违法从事食品经营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案发后,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经本局核准,依法重新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