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回龙山镇新华煤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新华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172200859X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团风县回龙山镇回龙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6〕23号
当事人自2013年9月开始持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在团风县回龙山镇回龙村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及充装等服务。根据鄂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向黄冈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移送的材料显示,自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期间,当事人为了扩大产品销量,使用自己气瓶的二维码扫开灌装设备,再对鄂州市鄂城区居民李永辉提供的鄂州市的气瓶进行充装,销售液化气。李永辉分装后用厢式货车运输到鄂城区丁家湾36号对面私房内储存并进行销售,还将装满液化气的钢瓶存放在厢式货车里,停放在文星小区内向外销售。截止2025年3月,当事人向李永辉销售液化气约2670瓶,通过李永辉及其妻子的微信收取销售款共计31.5万元。因李永辉存在多次非法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于2025年3月13日刑事拘留并追究刑事责任。
2026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转办的案件线索,调取了当事人自2024年3月1日至2026年4月8日的充装记录,发现当事人“气瓶安全管理信息追溯平台系统”从2024年3月1日至2026年4月8日的数据为:充装总次数24183次,充装前检查记录总次数24011次,充装后检查记录总次数23859次。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导致充装前检查记录与充装后检查记录不相符,充装总次数、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总次数不一致。当事人没有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 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向无燃气经营许可的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违法套码(使用口袋码)的行为有明显主观故意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成立。...[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2800元。
1028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