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城关紫东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4MA4ATNBT1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郧阳区城关镇东岭城北东路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阳市监处罚〔2024〕25号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2年9月7日,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李景赛投诉举报,称郧阳区城关镇东岭城北东路68号郧阳区城关紫东大药房(刘勇)销售假药、劣药。经查,在该店内发现:“虫草强肾王”2盒、“老中医补肾丸”1盒和“美国玛卡”1盒,共3种产品。上述3种产品刘勇均在十堰乐康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其未索要进货票据。刘勇对自己进购案涉物品并出售的行为供认不讳。2023年3月9日,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认定意见,认定涉案“老中医补肾丸”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情形,应认定为假药。认定“虫草强肾王”和“美国玛卡”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行为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刘勇认罪认罚,其行为涉嫌销售假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
我局查明:2022年 7月30日、8月1日,李景赛花费300元从当事人店内购买“虫草强肾王”3盒。2022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面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虫草强肾王”2盒,“老中医补肾丸”1盒和“美国玛卡1盒。其中“虫草强肾王”售价100元1盒,“老中医补肾丸”售价100元1盒,“美国玛卡”进价50元1盒,上述涉案三种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为650元。
根据投诉举报人李景赛提供的自当事人店内购买的“虫草强肾王”和经我局现场检查发现的“老中医补肾丸”“美国玛卡”,经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出具认定意见:认定“老中医补肾丸”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情形,应认定为假药。认定“虫草强肾王”和“美国玛卡”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行为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当事人对该认定意见无异议。当事人销售“老中医补肾丸”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销售“虫草强肾王”和“美国玛卡”的行为涉嫌构成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产品未索要票据,无法计算当事人购进数量及已销售情况,目前仅能查证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李景赛销售了上述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的药品3盒“虫草强肾王”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检查的“虫草强肾王”2盒、“老中医补肾丸1盒和“美国玛卡”1盒,销售金额共计300元;当事人经营的假药货值金额100元,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货值金额550元,两种违法行为货值金额共计650元,均不足十万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及第二款“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经扣押的假药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2.罚款¥100000.00元(拾万圆整)。
100000.00元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