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勇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MA5UQLAT3E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街道钢花路1016号A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08
(2024)渝0106民初3852号
劳动争议
曾**
重庆港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
2023-09-05
(2023)渝0103民初24380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港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3
2023-05-23
(2023)渝0107民初11921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港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4
2021-11-15
(2021)渝0107民初37550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曾**
重庆港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5
2021-06-02
(2021)渝0112民初17345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港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6
2020-09-27
(2020)渝0112民初21880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港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晟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潼南市监处罚〔2026〕45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办理有《营业执照》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与重庆市潼*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有《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编号:H55-0045-B-2025)。合同约定当事人为潼南高新区北区安置房(怡和家园小区)3台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急修服务,日常维护保养期限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且应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2025年6月底,重庆市潼*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后,由重庆市潼南区工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接管怡和家园3台电梯的使用和管理,当事人履行原合同,继续负责对怡和家园3台电梯维护和保养。另查明,怡和家园小区使用的电梯均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其中1台电梯停用)。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3日16:26至16:40对重庆市潼南高新区北区安置房(怡和家园)小区2台在用电梯(设备代码分别为31105002232017100571、31105002232017100572)进行维护保养。在维保过程中,维保人员邓东员在未对两台电梯的机房清洁、导靴上油杯油量、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轿厢平层精度、层门锁紧元件齿合长度、轿顶清洁、底坑急停开关、底坑清洁等项目进行维保的情况下,仅填写了轿厢内的《电梯维保信息公示卡》和使用手机对机房、轿厢、轿顶进行照相上传,就通过微信无纸化维保小程序将31个维保项目的维护保养结果均填写为,表示已对31个维保项目进行过维保作业。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5日已改正上述维护保养问题,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电梯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7200元。
17200.00元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