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平民医院(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兰序凤 | 注册资本:9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4789790731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招商大厦3-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市监处罚〔2026〕17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载诊疗科目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医院向患者提供药品及诊查、检查、治疗、床位、化验等医疗服务,具体医疗服务项目有B超、X线摄像、检验等。
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共4层,在2层墙上悬挂的有电视机显示屏,显示屏用于当事人的价格公示,但显示屏上只公示了药品价格、药品名称、药品生产厂家、单价等信息,未公示当事人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当事人除2层电视机显示屏进行价格公示外,其余地方均无价格公示。
当事人在未公示收费价格的情况下,对(新)静脉输液、(新)A型超声检查、(新)挑治、(新)尿蛋白定量 各种化学方法等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收费。当事人已积极整改,并于2025年12月5日将所有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录入系统,在2层墙上电视机显示屏上进行公示。
经核查患者的《住院结算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和医保收费标准的明细,你医院按照医保定价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未多收费用,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医疗服务项目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医院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1000.00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8
2
花医保罚字﹝2026﹞第1号
贵阳花溪平民医院串换项目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行为,串换项目收费具体为医院肛肠科使用医用摄像机(国械注准20152063847)设备行“肛肠镜检查”(单价15元/次)串换为“直肠镜检查”(单价35元/次)收取费用。涉及219次,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818.53元。
1.责令医疗机构改正并约谈有关负责人;2.责令退回医保基金5818.53元;3.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即5818.53元罚款。
5818.53元
贵阳市花溪区医疗保障局
2026-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