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千千鞋吧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殿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7HCWN47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新地下街金色大道31-121-0013-03B12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5〕118号
宝清县千千鞋吧成立于2022年2月23日,于2022年2月24日开始营业,店铺主要业务范围为鞋帽零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店内发现摆放在货架上鞋身印有“NIKE”标识的男鞋共计二十三双,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授权证明。经调查,店内所售印有“NIKE”标识的鞋子,是当事人于2024年正月从哈尔滨一名流动经销商处进的货,该经销商没有店铺或固定摊位,双方只留有微信联系方式,后因不再从该经销商处进货,对方已将当事人微信拉黑。当事人以每双90元的进价采购,共采购2箱,一箱12双,共24双;后因换季需要再次购进网鞋一箱(12双),总计购进36双,以每双100元的价格进行甩货处理。当事人称因该批次男鞋鞋底较硬,销量并不好,至举报人来店内购买当日,该批男鞋尚剩余20余双。8月2日,执法人员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将涉嫌侵权商品全部下架,不再销售。8月22日我局与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提请对方协助出具《侵权确认书》,至2025年9月15日,我局收到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一份,证实当事人销售的印有“NIKE”标识的男鞋为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鞋身印有“NIKE”标识的鞋子,且无法提供授权证明,其行为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鉴于当事人虽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但其采购的侵权商品数量较少,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声称商品为“NIKE”品牌产品。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及时予以改正,自当事人知道举报事实后,执法部门下达责令改正之前,已主动将所售涉嫌侵权商品全部下架未再销售,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非法财物。
0.00元
-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