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农区红环亚美容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403MA19UKJD2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28委市总工会安居楼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工农市监处罚〔2025〕35号
经查,该店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当事人曾在5月中旬设立的广告牌宣传有“祛除片斑、雀斑,美白;面部紧肤、去皱、瘦脸;不手术祛除下眼袋”字样,而其经营使用的雅梵哲鱼籽精露产品外包装上显示的主要功效为“保湿;该产品没有广告牌宣传的祛除片斑等功能,同时当事人虚构了接受服务的对比效果图。当事人提供的票据显示该产品的广告费用为4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达鹤岗市工农区红环亚美容院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的客观事实;
4.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鹤市监广交〔2025〕17号)1份,证明2025年5月23日当事人在门口设立广告牌,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
5. 当事人提供的票据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制作该广告的费用金额。
6. 当事人提供的雅梵哲鱼籽精露的外包装照片2张、检验报告1份、国家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注册功效宣称信息截图2张,证明该产品的适应人群和实际功效。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确认,能够证明涉嫌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当事人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64元。
164.00元
-
2025-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