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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罗店镇一雄农资经营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一雄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1MA492DJJ5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京山县罗店镇骐骥大道11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9
买卖合同纠纷
京山罗店镇一雄农资经营店
杨**
京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26
(2025)鄂0882民初26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京山罗店镇一雄农资经营店
杨**
裁判文书
京山市人民法院
2
2025-11-10
买卖合同纠纷
京山罗店镇一雄农资经营店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京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6〕107号
经查,2026年3月7日,当事人联系供货商荆门振天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购买“鑫迎来”掺混肥料后,荆门振天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了其委托生产商钟祥辉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货。2026年3月8日,当事人收到货物后,向荆门振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支付货款20000元(含运输费用及预付款)。当事人一共购进“鑫迎来”掺混肥料3吨合计120包,每袋标注净含量为25千克,出厂价2720元/吨,车费80元/吨,折算后进价为70元/包,销售价为75元/包。2026年4月14日,本局工作人员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时该批次掺混肥料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上述涉案掺混肥料货值金额为9000元,获违法所得6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罚款13500元。 上述罚没款项合计14100元。
135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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