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勐罕超双旺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双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801MA6P5FL61G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罕镇曼景村委会曼辉囡村2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市监处罚〔2023〕91号
2022年5月8日,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云南白药牙膏”168支。2023年8月17日,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书,上述商品侵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假冒侵权产品。截止2023年8月15日,上述商品当事人共购进168支,销售31支,销售款703.6元,未销售137支,货值金额共计4963.2元,牟取违法所得125.6元是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标注有“云南白药”字样的牙膏)137支;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