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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温建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052494495W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东城段263号1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5
(2023)粤0118民初146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州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
2020-03-26
(2019)粤1973民初140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润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3
2019-12-26
(2019)粤1971民初283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4
2019-10-09
(2019)粤1973民初140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润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5
2019-10-09
(2019)粤1973民初140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润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8
2021-04-23
(2021)粤1971执43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9-23
2019-12-26
(2019)粤1971民初283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东莞市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793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8-20
2020-05-21
(2019)粤1973民初140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东莞市润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442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3-16
2019-01-29
(2018)粤0605执287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佛山市瑞喆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02-11
2017-12-10
(2017)粤0605民初135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佛山市瑞喆投资有限公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8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市监处罚﹝2026﹞30号
现查明,当事人与广州市东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NO:DA202411210001),约定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由当事人为广州市东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16台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服务,维护保养费为300元/月/台。2025年7月21日,广州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维护保养的1台电梯(设备代码:3210-440183-201906-0005;登记证编号:梯粤A500122871)进行监督抽检,并向当事人、使用单位广州市东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电梯停用意见书》(编号:TYD3390-2025-014966),建议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整改。上述《电梯停用意见书》显示该梯存在以下问题:轿门门锁电气安全装置不起作用。2025年7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维护保养的上述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电梯已停止使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7月18日的维护保养记录显示:上述电梯的维保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16时13分~16时51分”,维护保养人员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处均签名确认。随后执法人员提取了上述维保时间段内的视频监控并与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承认因有急修任务,仅安排一名电梯维保人员进入电梯轿厢进行作业,未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2025年8月13日,广州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涉案电梯进行复检合格。因当事人已向使用单位收取维保费用,故本局认定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的违法所得为150元。(违法所得=维保费用/2×电梯数量)。另查明,当事人与电梯所有权人代表签订《广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编号:DA202504080001),约定自2025年5月11日至2026年5月10日,由当事人为电梯(设备代码:******************02,使用登记证编号:梯粤A500144145)提供管理服务,包含日常维护保养,管理费为600元/月。2025年7月21日,广州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管理维护的上述电梯进行监督抽检,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25072100331014969),该通知书显示抽查结果为“不符合”,存在以下不符合的项目:1维护保养记录(维保记录安全管理人员未签字);2.1紧急照明(紧急照明不符合);2.2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不符合);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未采取停梯、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数量为2台,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表七(特种设备监管类)规定:“涉案电梯数量在1台以上5台以下的。”属于一般处罚的情节,又考虑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及整改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当事人因同一违法性质的行为于2025年7月11日被本局作出过行政处罚,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鉴于当事人有从重、一般、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4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40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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