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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舌间道餐饮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胜娣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4MABXYPYT4H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B-10地块生产车间二(第1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2
(2025)闽0111民初79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映雪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韩**,江西舌间道餐饮技术有限公司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8
(2025)赣0103民初85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3
2025-11-06
(2025)闽0111民初79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映雪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舌间道餐饮技术有限公司,韩**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4
2025-11-06
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映雪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舌间道餐饮技术有限公司,韩**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5
2025-09-03
(2025)赣0103民初85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翠桠科技有限公司
陈**,黄**,江西舌间道餐饮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6
2025-06-03
(2025)赣0191民初7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绿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舌间道餐饮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5-05-29
(2025)赣0111民初28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市尚品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舌间道餐饮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8
2025-04-15
(2025)赣0191民初7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绿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舌间道餐饮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8
(2025)赣0103民初85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翠桠科技有限公司
黄苏闽;江西舌间道餐饮技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5
(2025)赣0191民初7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绿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舌间道餐饮技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青市监食处罚〔2024〕1号
经查明,江西舌间道餐饮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注册的《营业执照》,2023年11月22日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当事人将注册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B-10地块生产车间二(第1层)内的厂房改造为烹饪间和包装间,并配备了炒锅、切菜机、蒸饭机等设备,于2023年9月1日起从江西省蔬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进行食品加工制售。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将菜品进行人工切配分包;一部分是经过人工烹饪至半熟的预制半成品菜,主要有XO酱炒饭、炒蛋花、虎皮鸡爪、红烧肉、炒雪菜、卤牛肉、卤肥肠、卤鸡腿、卤鸡翅尖、卤鸡翅根、卤鸭胗等。食品经过切配、烹饪、分包再配送至自营门店舌间智烩机器人餐厅(保利高尔夫球场店)和雅言人(南昌高新区舌间智烩餐饮店)。另查明,当事人委托江西省蔬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为其做账,通过当事人提供的配送单和供货单得知,预制半成品菜的营业额为1930.3元整。因当事人违法生产的食品配送至自营门店,不存在营业利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预制半成品菜制作分包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并给予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0.00元
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