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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毛嘴先发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承先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BLLN61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江汉路二巷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5〕1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1日对1个瓶阀无自闭功能的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充装,气瓶代码0100001246,收取费用90元。充装作业人员是当事人职工吴学红,吴学红在充装该气瓶时检查了该气瓶二维码,未发现该气瓶瓶阀不具备自闭功能。2024年10月22日,湖北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及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专班(以下称“省检查组”)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职工吴波陪同检查。省检查组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报废区发现该气瓶,且该气瓶在2024年1月21日有一次充装记录。2024年10月24日,当事人职工吴波联系仙桃市流动收废品人员胡国华处理该气瓶,随后该气瓶被送至仙桃市长倘口镇废品站点压扁切割,胡国华提供了处理过程照片。上述气瓶自2023年12月1日后仅充装了1次。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向本局供述以下行为:2023年1月4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当事人单位工作人员制作了6个“口袋码”,用于充装未赋码或非当事人赋码的气瓶,充装收费标准为每瓶90元,经查实,“上述口袋码”对应充装次数如下:(1)代码0100011060,充装78次;(2)代码0100011390,充装52次;(3)代码0100010529,充装46次;(4)代码0100010969,充装77次;(5)代码0100010521,充装79次;(6)代码0100010941,充装35次。上述6个“口袋码”共计充装了367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9
2
仙桃市监处罚〔2023〕446号
经查明,2023年7月13日下午14时30分至15时期间,当事人分别对周茂昌所有的2个未赋码气瓶和韩小法所有的1个未赋码气瓶进行液化石油气的充装作业,上述3个未赋码气瓶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当事人通过扫描其他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瓶身二维码的方式对上述3个未赋码气瓶进行充装作业,当事人使用的二维码分别为“0100010205、0100009416、0100010192、”,扫码时间分别为“2023年7月13日14时51分33秒、2023年7月13日14时52分47秒、2023年7月13日14时53分11秒”。其中,周茂昌和韩小法均通过现金支付液化石油气充装费用,周茂昌支付现金180元,韩小法支付现金90元,当事人未向周茂昌和韩小法出具票据。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记录,未出具燃气充值票据,当事人上述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3年7月17日上午,我局特设科、毛嘴市场监管所就当事人涉嫌违规充装气瓶对当事人经营者吴承先进行约谈,并责令当事人按要求开展自查整改。随后当事人分别联系周茂昌和韩小法,告知周茂昌和韩小法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3个未赋码气瓶并联系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报废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加强安全管理,严格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7
3
仙桃市监处罚〔2023〕385号
经查明,2023年5月19日,当事人委托液化石油气运输司机朱世胜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购进了一批产品批号为:JMSBD23051001的液化石油气进行充装销售,购进总量为3吨,当事人查验了该批次液化石油气的产品合格证明,但未向生产厂家索要购进票据。2023年5月24日,省局委托荆门市工业产品质量检验所、湖北省石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次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检。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批次液化石油气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S(SY2023)-053),检验结论显示上述批次液化石油气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截至2023年7月12日,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液化石油气后,以13kg±0.5kg/瓶的规格进行充装销售,实际销售价格为90元/瓶,除去充装过程中的损耗,上述批次液化石油气共计充装销售了216瓶,总销售金额为19440元,当事人在充装销售过程中未向顾客出具销售票据,仅记录了充装销售数量。因当事人未索要上述批次液化石油气的购进单据、未向顾客出具销售票据,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液化石油气的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按产品质量改进决定书(JDS(SY2023)-053)决定改进液化石油气质量,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19440元,上缴国库。
1944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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