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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酉夏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政海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40100MA770W5Y31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银川市西夏区红井巷内原司法警官学院院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7
(2024)宁01民终1941号
劳动争议
王**,胡**
高**,银川市西夏区酉夏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王**,郭**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8-01
(2023)宁0106民初9128号
劳动争议
胡**,王**
高**,郭**,银川市西夏区酉夏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王**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银税二稽罚﹝2025﹞15号
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通过非公账户(员工个人及其他企业)收取学费,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311931.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566.35元、企业所得税1972288.57元的行为是偷税。且你单位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3.你单位2024年春节期间因附近鞭炮起火引起火灾,造成财务账簿烧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税款处以60%罚款即1383472.10元。责成你单位补扣个人所得税645863.88元,对你单位处以50%罚款即322931.94元。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资料处以2000元罚款。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08,404.05元。
1708404.04元
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8-06
2
银税二稽罚﹝2023﹞32号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1、2022年度共计应确认收入24782357.28元,已申报收入10055180.58元,少申报收入14727176.70元;2、2022年3月19号记账凭证记载,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1655.11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441908.99元。经逐期计算,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增值税441908.99元,其中:2022年3月应补缴增值税93.69元、5月应补缴增值税36863.30元、6月应补缴增值税29050.54元、7月应补缴增值税96407.65元、8月应补缴增值税99867.06元、9月应补缴增值税19004.77元、10月应补缴增值税75728.88元、11月应补缴增值税78344.62元、12月应补缴增值税6548.48元。违法事实二、2022年3月应补缴增值税93.69元、5月应补缴增值税36863.30元、6月应补缴增值税29050.54元、7月应补缴增值税96407.65元、8月应补缴增值税99867.06元、9月应补缴增值税19004.77元、10月应补缴增值税75728.88元、11月应补缴增值税78344.62元、12月应补缴增值税6548.48元。2022年3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8元、5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90.22元、6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16.77元、7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74.27元、8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495.35元、9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65.17元、10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650.51元、11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42.06元、12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9.20元。违法事实三、2022年3月应补缴增值税93.69元、5月应补缴增值税36863.30元、6月应补缴增值税29050.54元、7月应补缴增值税96407.65元、8月应补缴增值税99867.06元、9月应补缴增值税19004.77元、10月应补缴增值税75728.88元、11月应补缴增值税78344.62元、12月应补缴增值税6548.48元。2022年5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52.95元、6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35.76元、7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446.11元、8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498.01元、9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85.07元、10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135.93元、11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175.17元、12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8.23元。违法事实四、2022年3月应补缴增值税93.69元、5月应补缴增值税36863.30元、6月应补缴增值税29050.54元、7月应补缴增值税96407.65元、8月应补缴增值税99867.06元、9月应补缴增值税19004.77元、10月应补缴增值税75728.88元、11月应补缴增值税78344.62元、12月应补缴增值税6548.48元。2022年5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68.63元、6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90.51元、7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964.08元、8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998.67元、9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90.05元、10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57.29元、11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83.45元、12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5.49元。违法事实五、你单位2022年少申报收入14727176.70元,未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2022年度应补缴水利建设基金9278.13元。违法事实六、你单位:1、2022年度共计少申报收入14727176.70元,对银川市金凤区拓宸技术服务部提供的代理服务并取得发票10453409.40元予以扣除;2、2022年管理费用列支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175049.01元、失业保险10959.10元、医疗保险40456.44元,共计226464.55元;3、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金额96012.95元、纳税调增金额14858.79元,经核实,实际列支职工工资等6277465.75元,税收金额6373478.7元,纳税调减金额96012.95元,应按实际发生金额税前列支;固定资产折旧账载金额14858.79元,准予税前列支不应调增。上述违法事实应调增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4581386.01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790.34元,该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12474.60元,弥补2019年度及2021年度亏损共计1309740.16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523380.9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1169.05元。违法事实七、你单位提供服务,未按规定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造成滞后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对上述滞后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加收滞纳金199.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一、违法事实二和违法事实六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少缴的增值税441908.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466.82元和企业所得税101169.05元,除追缴少缴税款外,决定对少缴税款处50%的罚款即279272.48元。
279272.48元
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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