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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宏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吴牛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5RB46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玉龙路6148号裕隆大厦1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包卫公罚﹝2025﹞18号
合肥宏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给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警告;罚款500元
500.00元
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9-22
2
合市监包烟罚﹝2025﹞1号
2024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反映合肥宏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城市便捷酒店)使用的洗发水及沐浴露存在自行分装及罐装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规定相关规定,建议立即调查。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结合自由裁量,且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因此,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 “白茶香型沐浴液”1桶(重量:10.54kg、生产日期2024年8月份)、标有“洗发沐浴二合一CREATE YOUR OWN BODY WASH ”字样瓶子4瓶(规格 500ML/瓶 )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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