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正检测(温州)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琴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MA2H9HPT8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九龙山路66号B栋二层2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永嘉)建罚决字﹝2025﹞第000003号
当事人华正检测(温州)有限公司、刘某某于2025年3月20日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前一村实施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四十五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对华正检测(温州)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对检测单位现场负责人刘某某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检测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对检测单位现场负责人刘俊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15000.00元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6-05
2
温(龙湾)建罚决字﹝2022﹞00014号
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九龙山路66号2号楼的华正检测(温州)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检测机构未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
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九龙山路66号2号楼的华正检测(温州)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检测机构未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0-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