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凤冈县罗贤红副食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贤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7MA6GETYT10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凤冈县龙泉镇三坝社区大洞塘B-1栋洪城茶叶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08
(2023)黔0327民初209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蒲**
凤冈县罗贤红副食批发部,罗**
凤冈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17
2019-12-11
(2019)黔0327民初42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凤冈县罗贤红副食批发部与陈*、凤冈县君德凤凰都娱乐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17
2019-12-11
(2019)黔0327民初42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凤冈县罗贤红副食批发部与冉*、凤冈县君德凤凰都娱乐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凤市监处罚[2024]11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从遵义黔臻酒业有限公司(另案调查处理)以135元/件的价格购进了上述白酒10件(24瓶/件),由当事人批发部员工以15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凤冈县许明喜小吃店1件。因市场销售情况,2024年2月退回遵义黔臻酒业有限公司3件;2024年4月20日主动召回市场销售的上述白酒6件,并退回遵义黔臻酒业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9日,本局依法对遵义黔臻酒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库存有上述白酒。经查验,该款白酒与当事人批发部销售的利木园白酒为同一批次、同一产品。2024年5月15日,经我局抽样检验,上述白酒检验项目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准。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酒时,未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贵州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进货单据;未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查验制度,购进上述白酒其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和生产许可证编号;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共购进上述白酒10件,购进价135元/件,销售价150元/件,当事人销售了1件,另有9件退回了生产企业,涉案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15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当事人提供了本批发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2.对当事人下发2024年5月15日《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本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利木园白酒(生产方)进行抽样和告知的事实; 证据3.对当事人送达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于2024年5月29日出具抽检的利木园白酒检验报告(编号:JDSW20240072)1份共计4页、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签收,告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5日经营的利木园白酒经抽样检验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证据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9日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3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销售涉案白酒的违法事实; 证据5.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拍照13张,证据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经营涉案白酒的事实和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处于营业状态; 证据6.2024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凤冈县许明喜小吃店经营者许明喜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8页,证明许明喜经营的涉案白酒是由当事人销售的事实; 证据7.2024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对当事人员工田应钱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9页,证明田应钱销售给许明喜店的利木园白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遵义市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