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仙桃市生琥电动自行车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祝生虎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C208LF9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仙桃市陈场镇西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7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5日从仙桃市新农贸陈亮经销商以790元/辆的价格购进1辆赛鸽电动自行车,于2025年7月20日从仙桃市丝宝路2号院曾德雄经销商以850元/辆的价格购进2辆格林豪泰电动自行车,均通过现金支付。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证照,未保留进货单据。当事人购入该批次“赛鸽”电动自行车后,在经营场所内以880元/辆的价格进行零售,“格林豪泰”电动自行车在经营场所内以930元/辆的价格进行零售。2025年12月2日,当事人接受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经营场所内还摆放1辆格林豪泰电动自行车和1辆赛鸽电动自行车,其铭牌未标明电池类型及建议使用年限,合格证上标注的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当事人称,这辆格林豪泰电动自行车是2025年11月25日龚贻科购买后又以骑行不便为由于2025年11月29日找我进行换货,才留在店里进行销售,并提供了佐证材料以及证明人相关信息。当事人经营的2辆“电动自行车”铭牌未标明电池类型及建议使用年限,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5.1。经核实,涉案格林豪泰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930元,赛鸽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880元,合计货值金额为1810元。因当事人无销售单据,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其违法所得无法核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建立台账、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同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经营的2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予以没收; 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罚款1810元,上缴国库。
181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