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胜玛特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刚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681MADKMH566R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中山大道南一段1号时代广场1幢负一层1号营业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9
(2025)川0681民初64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阳安和祥商贸有限公司
赵**,广汉市胜玛特商贸有限公司
广汉市人民法院
2
2026-01-29
(2025)川0681民初595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四川林奇优厨科技有限公司
广汉市胜玛特商贸有限公司
广汉市人民法院
3
2026-01-27
(2025)川0106民初284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成都吉时达贸易有限公司
罗**,程*,广汉市胜玛特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4
2025-12-09
(2025)川0681民初5839号
民间借贷纠纷
贺*
广汉市胜玛特商贸有限公司
广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1
(2025)川0106民初284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成都吉时达贸易有限公司
广汉市胜玛特商贸有限公司;罗彩学;程刚
裁判文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
2026-02-10
(2025)川0681民初64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阳安和祥商贸有限公司
广汉市胜玛特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广汉市人民法院
3
2025-12-23
(2025)川0681民初64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阳安和祥商贸有限公司
广汉市胜玛特商贸有限公司;赵亚辉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汉市人民法院
4
2025-12-16
(2025)川0681民初5839号
民间借贷纠纷
贺*
广汉市胜玛特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广汉市人民法院
5
2025-12-12
(2025)川0681民初595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四川林奇优厨科技有限公司
广汉市胜玛特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汉市人民法院
6
2025-12-12
(2025)川0106民初284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成都吉时达贸易有限公司
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7
2025-10-22
(2025)川0681民初5839号
民间借贷纠纷
贺*
广汉市胜玛特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汉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广市监处〔2025〕51068125000015号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分别显示“No:SP2024C1117;食品名称:二荆条(辣椒);被抽样单位:广汉市胜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SP2024C1107;食品名称:鲜龙眼;被抽样单位:广汉市胜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2024年10月8日广汉市胜玛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二荆条(辣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二荆条(辣椒)的镉(以Cd计),mg/kg的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088。上述抽检批次的二荆条(辣椒)是当事人2024年10月4日从四川雨润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的一个摊贩处购进,一共购进50KG,进货价格13.5元/KG,销售价格15.96元/KG,均销售完,货值金额798元,违法所得798元,但是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二荆条(辣椒)时未查看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等资质,未向供货商索要进货票据,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为了避免受到处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谎称上述农产品是从广汉市喜来春家庭农场购进的,后经我局调查发现,广汉市喜来春家庭农场并未向当事人销售过上述抽检批次的二荆条(辣椒)。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向本局提供虚假材料。当事人经营的鲜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鲜龙眼的二氧化硫残留量,g/kg的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174。上述抽检批次的鲜龙眼是当事人2024年9月25日从四川雨润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的一个名叫仲伟的摊贩那里购进,一共购进了22KG,进货价格17.2727元/KG,销售价格23.6元/KG,均销售完,货值金额519.2元,违法所得519.2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鲜龙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综上,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317.2元。
没收违法所得0.0798万元,罚款7.5000万元
75000.00元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9
2
德广市监处〔2025〕51068125000002号
广汉市胜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7日在德阳联众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购进了10袋“上好佳棉花糖”(绿苹果口味窃喜、净含量80g、生产日期:20240309、保质期:9个月),购进价格是3.6元/袋,售价是4.5元/袋。到期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上述产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4袋,现场检查剩余2袋,因此上述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27.00元,违法所得18.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0.0018万元,罚款0.5000万元
5000.00元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