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清洋农业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赖昌青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360722MA35WU054A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大塘埠镇新龙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州市监食处字(2025)5号
当事人在江西国光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卖场内经营螺丝椒经检测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1,该项目不符合GB23200.39-2016要求,经过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不合格的“螺丝椒”当事人向江西国光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城建花苑店配送供应“螺丝椒”共计30公斤,采购价格为3.8元/kg、以5.98元/kg售价散装称重向市场销售。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销售的货值金额114元,违法所得11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三)项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版本)》第六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裁量基准)1.1项目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4元;
2、并处9500元罚款;
合计执行罚没9614元,予以上缴国库。
9500.00元
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