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众智晨丰招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洪喜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02MA6E34DL24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东路金钟西路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秀市监处罚﹝2026﹞53号
经查明,贵州众智晨丰招标有限公司在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内的经营状态显示为“存续”,系统内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中异常名录信息项目显示,该公司在2018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22年7月4日、2023年7月4日、2024年7月1日、2025年7月2日被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量加入经营异常名录。该公司于2017年6月登记注册以来,未在登记注册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东路金钟西路10号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喜于2019年3月21日到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西秀区税务局开具了《清税证明》(安市西区税一分 税企清〔2019〕156号),2019年3月26日在《黔中早报》刊登了贵州众智晨丰招标有限公司的注销公告,后李洪喜完成上述手续后没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该公司,导致该公司经营状态显示为“存续”,并五年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提取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行为; 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违法行为确认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登记注册住所所在社区、物业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金钟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注册住所开展经营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清税证明(安市西区税一分 税企清〔2019〕156号),2019年3月26日《黔中早报》刊登的注销公告,证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并经查证属实且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壹仟叁佰元整(¥3000.00)。
1300.00元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19-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