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暖春食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麦麦提·玉苏甫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MABXE6NP0P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英吾斯坦乡19村2组2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市市监处罚〔2025〕106号
喀什市暖春食品加工厂生产记录、销售台账及财务凭证,查明该批次玉米粉(生产日期:2025年5月26日)总产量为342.5公斤,全部以4元/公斤价格销售至麦*****超市,货值金额1370元(342.5公斤 × 4元/公斤),截至2025年6月30日现场检查时,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现场提供涉案玉米粉相应的进销货票据,违法所得按销售总额(全部收入)计算,此案违法所得 = 货值金额 = 1370元 。调查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玉米粉出厂检验报告、原料检测记录、生产环境监控等证据,原料和相邻批次抽检合格,污染源未明,但当事人未履行出厂检验义务,无法证明生产经营的玉米粉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70元。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