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潮人网吧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茜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3MA6U314C87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八府庄园西区6号楼E7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新市监处罚〔2025〕171号
2025年3月11日,太华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位于新城区含元路八府庄园西区 6号楼 E7 商铺,门头为“潮人网吧”现场检查,该经营场所共115台电脑为组装机,与计算机连接的显示器设备电竞区32台显示器为:AOC-AG271FX,对战区和包间51台显示器为:AOC-AG271QX,游戏区24台显示器为:AOC-C32G2E,四人间8台显示器:XL2540K-B。现场组装主机均无3c认证标识。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国家强制性3C 认证标识的电脑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49条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对电竞酒店等经营场所使用的电脑是否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复函》市监认证(司)函[2023]7号,第一条规定: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及界定表(2023年修订)》,产品名称微型计算机,代码(0901)描述中说明额定电流小于或者等于6A不需认证,当事人经营中使用的电脑主机电流均大于此描述;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认监委《关于现场组装电脑认证执法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96号)中规定情形的组装电脑,应当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经营中使用的组装机不符合此规定。
现场检查中,该网吧吧台摆放有“艾泽森咖啡机”及“泓啡专业果糖定量机”,该网吧负责人称这两台机器是制作“美式咖啡”用,在售卖饮品区域,未提供就餐场所,是上网人员点饮品后由服务人员送至电脑竞技区域饮用,该制作饮品区域不足2平方米,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现场检查时,点开手机端平台,该店销售自制饮品品种不超过20种。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依据《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1、对经营过程中使用需强制认证产品进行认证;2、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餐饮经营服务,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