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鑫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超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673684515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安居镇车岗村三组一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7-04
(2019)川01民初277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仙桃市米业协会
双流区西航港有山诚信大米经营部,随州市曾都区鑫安米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7-04
(2019)川01民初277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仙桃市米业协会
双流区西航港有山诚信大米经营部,随州市曾都区鑫安米业有限公司(随州市随县鑫安米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11
2019-08-07
(2019)川01民初277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仙桃市米业协会与双流区西航港有山诚信大米经营部、随州市曾都区鑫安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158号
2026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称重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随洪韵味晚优软香米”的实际重量少于食品标签标注的净含量,该包装袋体标注有“随州市鑫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产品名称:随洪韵味晚优软香米,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2132100176,净含量:15kg,生产日期:2025/12/13,保质期六个月(常温下)”等内容,经清点上述“随洪韵味晚优软香米”共计76袋,执法人员随即向当事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随县市监先登〔2026〕311号),依法对上述大米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本局遂于当日委托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随州分院对当事人生产的“随洪韵味晚优软香米”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随州分院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2025DL201904),检验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现查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口述称,上述“随洪韵味晚优软香米”是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3日生产,同批次共生产76袋,生产成本为56.5元/袋,销售价是58元/袋,截止案发时,未售出。因当事人未建立涉案大米的生产和销售台账,故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口述为准,上述净含量不合格的随洪韵味晚优软香米的货值金额为4408元。因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