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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城后和平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都基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2MA155508X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集安市山城路6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不罚〔2026〕010号
2025年10月09日,集安市城后和平超市从集安市和立食品商贸行购进“双汇Q趣肠(蘑菇风味)”10支,进货单价为2.6元/支,销售单价为3元/支;2025年10月23日集安市城后和平超市从集安市和立食品商贸行购进“双汇弹脆香脆肠(原味)”1件,进货单价为3.5元/袋,销售单价为4元/袋;2025年3月24日,集安市城后和平超市从集安市城区丰顺商店购进旺旺维多粒果冻爽(冰糖雪梨味)10袋和鑫星山楂卷10袋,其中旺旺维多粒果冻爽(冰糖雪梨味)进货单价为2元/袋,销售单价为2.5元/袋;鑫星山楂卷进货单价为0.7元/袋,销售单价为1.0元/袋。当事人提供了以上商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当事人称检查过期食品时因漏看保质期导致以上商品超过保质期仍然待售。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和账目,仅口述称所售商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过,故无法确定其销售情况。以上内容均以当事人口述、进货票据为准。集安市城后和平超市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活动中,货值金额为:超过保质期已售的双汇弹脆香脆肠(原味)1袋,销售价格为4元/袋,超过保质期已售的双汇Q趣肠1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超过保质期待售的旺旺维多粒果冻爽(冰糖雪梨味)1袋,销售价格为2.5元/袋,超过保质期待售的鑫星山楂卷2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合计:11.50元,违法所得:7.0元。
一、违法事实:2026年02月25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内容:“于2026年2月24日在和平超市购买双汇Q趣肠和双汇香脆肠,两款商品的生产日期分别是2025年11月22日和2025年11月20日,保质期90天,购买时已过期。”2026年03月0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待售过期食品:1袋旺旺维多粒果冻爽(冰糖雪梨味)50g,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2袋鑫星山楂卷,生产日期:2024年06月01日,保质期:12个月,商家现场对上述商品进行销毁。2025年10月09日,集安市城后和平超市从集安市和立食品商贸行购进“双汇Q趣肠(蘑菇风味)”10支,进货单价为2.6元/支,销售单价为3元/支;2025年10月23日集安市城后和平超市从集安市和立食品商贸行购进“双汇弹脆香脆肠(原味)”1件,进货单价为3.5元/袋,销售单价为4元/袋;2025年3月24日,集安市城后和平超市从集安市城区丰顺商店购进旺旺维多粒果冻爽(冰糖雪梨味)10袋和鑫星山楂卷10袋,其中旺旺维多粒果冻爽(冰糖雪梨味)进货单价为2元/袋,销售单价为2.5元/袋;鑫星山楂卷进货单价为0.7元/袋,销售单价为1.0元/袋。当事人提供了以上商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当事人称检查时因漏看保质期导致以上商品超过保质期仍待售。当事人无销售记录和账目,以上内容以当事人口述、票据为准。集安市城后和平超市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活动中,货值金额:超过保质期已售的双汇弹脆香脆肠(原味)1袋,销售价格为4元/袋,超过保质期已售的双汇Q趣肠1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超过保质期待售的旺旺维多粒果冻爽(冰糖雪梨味)1袋,销售价格为2.5元/袋,超过保质期待售的鑫星山楂卷2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合计:11.50元,违法所得:7.0元。 二、案件定性:集安市城后和平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行为。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当事人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经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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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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