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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韩雅百货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史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45NNL0M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燕莎雅居1号综合楼)1层18门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1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韩雅百货店
祝**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5-21
(2025)吉02民终11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韩雅百货店
祝**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1-08
(2024)吉0281民初28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祝**
蛟河市韩雅百货店
蛟河市人民法院
4
2020-06-08
(2020)吉02民初16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蛟河市韩雅百货店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09
2020-09-27
(2020)吉02民初16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蛟河市韩雅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食罚字〔2024〕45号
经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核查,未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投诉线索中所提及的“济州岛维C片”,当事人表示已主动下架该产品并准备退货已将涉及产品置于返货区,并且当事人承认于2024年9月17日在售卖给投诉人一盒投诉线索涉及的“济州岛维C片”。经核实该产品上印有“济州柑橘维生素C+含济州产柑橘浓缩粉末(国产)5%维生素C 3.2%含木糖醇3%胶原蛋白0.5%维生素矿物质组合0.2%”的中文标签,除上述中文标签标注事项外未见其他中文字样内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的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之要求。 另外当事人未能依据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5日对其下达的蛟市市监东食责改〔2024〕3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内容,于整改期限内完成对其所采购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改正。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核查,未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投诉线索中所提及的“济州岛维C片”,当事人表示已主动下架该产品并准备退货已将涉及产品置于返货区,并且当事人承认于2024年9月17日在售卖给投诉人一盒投诉线索涉及的“济州岛维C片”。经核实该产品上印有“济州柑橘维生素C+含济州产柑橘浓缩粉末(国产)5%维生素C 3.2%含木糖醇3%胶原蛋白0.5%维生素矿物质组合0.2%”的中文标签,除上述中文标签标注事项外未见其他中文字样内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的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之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涉嫌构成了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经营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 条第三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一、没收“济州柑橘维生素C+”3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89元; 三、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2
2
蛟市市监化罚字〔2024〕3号
经查,蛟河市韩雅百货店(史磊)(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3年11月5日,从上门推销的“威海乐高日用品行”业务员手中购进了雅诗兰黛、Kiehl'S/科颜氏等9款化妆产品【雅诗兰黛DW粉底液(62#和17#”)的购进价格:220/盒,共购进4盒,销售价格为228/盒;雅诗兰黛小棕瓶眼霜的购进价格218/瓶,共购进2瓶,销售价格为228/盒;雅诗兰黛新沁水粉底液63#购进价格为248/瓶,共购进2瓶,销售价格为258/盒;Kiehl'S/科颜氏白泥面膜的购进价格:180/盒,共购进2盒,销售价格为190/盒;Kiehl'S/科颜氏高保湿面霜的购进价格:320/瓶,共购进3瓶,销售价格为328/瓶;LAMER海蓝之谜精萃水购进价格:1350元/盒,进了1盒,销售价格为1380/盒;ANESSA安耐晒安热沙小金瓶防晒霜购进价格:190元/盒,共购进4盒,销售价格为198/盒;Lancome/兰蔻持妆轻透粉底液购进价格:260/盒,共购进2盒,销售价格为268/盒】。截止案发时止,上述产品全部售出,共获利194元(其中包括2023年12月14日祝伟冬投诉举报的产品、2024年1月18日马旭投诉举报的产品)。当事人史磊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进口货物海关报关单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因疏忽而未保留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进口货物海关报关单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中文标签),并在购进时现场使用化妆品批号查询小程序及ESTEE LAUDER/雅诗兰黛、La Mer/海蓝之谜、Shiseido/资生堂、Kiehl'S/科颜氏、Lancome/兰蔻5个品牌批号查询小程序分别进行扫码查询其购进的上述产品(有截图照片为证),同时对购进的产品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登记。上述产品在当事人未粘贴中文标签情况下将产品全部售出。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3年12月14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信(附支付凭证、截图照片),信中称其12月8日在位于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聚宝龙超市楼下门市的韩雅百货购买“DW粉底液”2盒,“海蓝之谜水”1盒、“安耐防晒”2盒,其上无中文标签。经查,史磊(蛟河市韩雅百货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ESTEE LAUDER Double Wear (2C0、1W1)DW粉底液”“LAMER海蓝之谜精萃水”“ANESSA安耐晒防晒”无中文标签。截至案发涉案商品全部售出。货值金额3084元。为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现已调查终结。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02 年 月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 告字[202 ]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依据《化妆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