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镇远县蕉溪心连心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伟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5MA6E4G604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蕉溪镇十字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文综罚字〔2024〕01号
2024年3月29日,镇远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刘小武(24070521002)、姜廷军(24070521011)一行2人亮法证后对镇远县蕉溪心连心超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摆放售卖同步作文、字典、故事书等各类书籍共计119册,经查看相关证件并询问负责人,该超市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24年4月1日,本机关对镇远县蕉溪心连心超市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立案。 2024年5月23日,镇远县蕉溪心连心超市经营者叶伟忠到镇远县蕉溪镇文化站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 经查,镇远县蕉溪心连心超市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开始销售出版物,至2024年3月29日本机关执法检查时,仍有出版物119本待销。无出版物进货单,违法经营额难以核定,无销售清单或销售报表,违法所得难以核定。 本机关对镇远县蕉溪心连心超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给予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给予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1页),证明本机关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1份(共1页),证明本机关依法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审批;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本机关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通知镇远县蕉溪心连心超市; 证据四:《证据先行保存物品清单》1份(共1页),证明核实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明细; 证据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共1页),证明依法对镇远县蕉溪心连心超市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进行处理; 证据六:《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本机关依法向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 证据七:《立案审批表》1份(共1页),证明本机关对镇远县蕉溪心连心超市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报批; 证据八:现场执法检查取证照片1份(共4页),证明本机关现场依法检查并拍照取证; 证据九:《营业执照》1份,证明镇远县蕉溪心连心超市经营范围中无出版物发行项目; 证据十:镇远县蕉溪心连心超市经营者叶伟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其为本案当事人的经营者; 证据十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镇远县蕉溪心连心超市经营者叶伟忠接受调查询问时陈述了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及其所销售出版物进货来源及销售情况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 你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期间销售(发行)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你在不清楚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应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出版物经营活动,违法主观意图不明显。无出版物进货单,违法经营额难以核定。当事人自2022年以来共销售图书无销售清单或销售报表,违法所得难以核定。在本机关执法检查及普法后,你主动停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销售(发行)的行为并立即申请办理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没收出版物119册
0.00元
镇远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4-05-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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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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