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三鑫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雁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4MA6KDM8596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麻栗镇牛滚塘村委会牛滚塘村麻栗坡三鑫陶瓷有限公司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19
(2021)云26民终487号
合同纠纷
台州汇源洁具有限公司
文山三鑫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文山三鑫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11-05
(2020)云2601民初4257号
合同纠纷
台州汇源洁具有限公司
文山三鑫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文山三鑫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
文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文税一稽罚〔2025〕20号
以隐匿收入骗取留抵退税,其他违法
(一)你单位收取高岭土销售款后,在账簿上少计收入,少申报销售高岭土销售款,导致少缴增值税300,275.61元,资源税131,424.22元,多退增值税留抵退税41,427.32元的行为是“偷税”,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号)第五类第38条501号第1档“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在五年内首次发生偷税行为,检查中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资料,在2025年8月13日主动补缴了全部税款,决定对你单位多退留抵退税41,427.32元的行为处以1倍罚款,罚款金额41,427.32元。对偷税431,699.83元的行为处以50%的罚款,罚款金额215,849.92元。
257277.24元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