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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东市经济示范区胜缘堂参茸批发行(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志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1MA157H2R1E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东市商贸中心D-9号网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质处罚〔2025〕03016号
2025年5月7日,办案机构接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指定管辖通知书(吉市监指定〔2025〕稽06号),附带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抽样数量:118支(每板一支参),抽样数量118支,其中4支样品未检验(未粘接检验编号)已返还当事人,114支人参依据GB/T18765-2015《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国家标准进行检验,2542号-2587号送检人参样品须条有粘接,2588号-2622号送检人参样品芦有粘接、须条有粘接。依据GB/T18765-2015《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国家标准5.1.1、5.1.3进行检定,2542-2587号送检人参样品须条有粘接、2588-2622号送检人参样品芦有粘接、须条有粘接。共有81支粘接问题的涉案人参,检验结果为不符合。 经查,2025年4月2日当事人营业执照名称发生变更,由“吉林市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胜福堂土特产品店”变更为“吉林市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胜缘堂参茸批发行”,经营者均为徐志胜。涉案各包装规格的人参购销情况如下:“45板”人参48支,购进价格是5元/支,销售价格是7元/支;“50板”人参11支,购进价格是6元/支,销售价格是8元/支;“60板”人参9支,购进价格是8元/支,销售价格是10元/支;“80板”人参13支,购进价格是10元/支,销售价格是15元/支,上述人参进销均包含包装。涉案人参是当事人从上门送货的商贩手中购买,对拼接情况不知晓,购买时间较久且均为库房存货,未建立购进台账,当事人自2024年10月份起已建立进销台账,至案发时止,无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5年5月12日,质量大队收到案件交办通知书(吉市综执综质交办〔2025〕00005号),将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胜福堂土特产品店土特产品店涉嫌销售假冒人参的案件线索交由我大队调查处理。经查,2025年4月2日当事人营业执照名称发生变更,由“吉林市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胜福堂土特产品店”变更为“吉林市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胜缘堂参茸批发行”,经营者均为徐志胜。经检验共有81支粘接问题的涉案人参,检验结果为不符合。经查,未建立购进台账,当事人自2024年10月份起已建立进销台账,本案货值金额709元,至案发时止,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当事人未建立人参及其产品的进货与销售台账,违反《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依据《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81支假冒人参;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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