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发调味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建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5MA6FANN72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东郊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印市监罚[2025]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是2023年9月或者10月份购进的,具体时间不详。当事人于中粮粮油工业(荆州)有限公司购进福掌柜压榨浓香菜籽油5件(2桶/件),购进价格202.00元/件;当事人于思南隆信商行购进味事达味极鲜特级酿造酱油1件(6瓶/件),购进价格72.00元/件;当事人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候家大院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购进金水域紫菜1件(40包/件),购进价格是400.00元/件。当事人提供了福掌柜压榨浓香菜籽油食品的进货单据、供货商经营资质和味事达味极鲜特级酿造酱油、金水域紫菜的供货商经营资质以及上述3种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不能提供味事达味极鲜特级酿造酱油和金水域紫菜的进货单据。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以当事人口述购进数量及现场检查发现的商品数量计算货值金额。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信息如下:
(1)产品名称:福掌柜压榨浓香菜籽油,净含量:10升,产品标准号:Q/02A3209S,生产日期:2023/09/26,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中粮油脂(钦州)有限公司,地址:钦州港建港路39号,数量:1桶,购进价格为202.00元/件(2桶/件),因油价下跌,当事人降价出售,销售价格为100.00元/桶,故货值金额为:100.00元/桶×1桶=100.00元。
(2)产品名称:味事达味极鲜特级酿造酱油,净含量:760毫升,产品标准代号:GB/T 1818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172100482,生产日期:20230130,保质期:18个月,委托方: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地址:开平市三埠区新昌立新南路8号,被委托生产商:卡夫亨氏(阳江)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织镇篢镇卡夫亨氏大道1号,数量:3瓶,销售价格:16.00元/瓶,故货值金额为:16.00元/瓶×3瓶=48.00元。
(3)产品名称:金水域紫菜,净含量:100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51018201107,产品标准号:GB/T 23597,原料产地:福建.霞浦,产地:四川.成都,生产日期:2023/04/08,保质期:18个月,数量:5包,销售价格:12.00元/包,故货值金额为:12.00元/包×5包=60.00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货值金额为208.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1: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对象:①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②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证据材料2: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印市监强制〔2024〕105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105号)各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相关信息。
证据材料3: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象:①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购进价格、购进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数量;②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本局依法定程序收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