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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博里镇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博里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贤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803MA1P1NTM4J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人民路6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20
(2021)苏02民初71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阳光针织厂,淮安区博里镇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博里店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2-08
(2021)苏02民初71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淮安区博里镇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博里店,无锡市金阳光针织厂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12-24
2015-12-24
(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604号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楚州区博里镇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博里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5-12-14
2015-12-14
(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44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楚州区博里镇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博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淮淮市监处罚〔2023〕504509629号
2023年7月10日,按照《2023年江苏淮安淮安区级抽检计划》等有关要求,我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被抽检食品名称为鸡精调味料。 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淮安区博里镇好又多超市连锁加盟博里店送达了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出具的一份编号为№:ZQJY-2023-W0711510《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食品名称:鸡精调味料,商标:咏梅,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10000,实测值1.6×10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4789.2-202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一批次的鸡精调味料已全部售出。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鸡精调味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2023年8月14日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拍照取证,于2023年8月14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查,上述鸡精调味料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8日从清江浦区倍得福调味品商店购进的,一共购进上述鸡精调味料20袋,进价5元/袋,售价6.5元/袋。截至2023年8月14日检查时,上述鸡精调味料已经全部售出,其中2023年7月10日抽样数量6袋,备样数量3袋,抽检按售价6.5元/袋支付了购样费用。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鸡精调味料的货值金额为130元(6.5元/袋×20袋),违法所得130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鸡精调味料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资质,索取了该批次鸡精调味料的检验合格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配备11台柜式空调且处于开启状态,室内温度适宜、通风良好;经营场所环境干净整洁,货架上无灰尘,地面干燥无污渍水渍,房顶无污物;该鸡精调味料原摆放在货架第四层,离地距离较远,且未置于阳光直射处。
没收违法所得130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元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2
淮淮市监处罚〔2023〕09547号
2023年6月8日,我局送达的由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J-J23050949的《检验报告》显示豇豆,检验项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mg/kg,标准指标≤0.015,实测值0.1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T 20769-200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豇豆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6日从清江浦区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店铺购进了22.5kg豇豆,进价9.4元/kg,售价10.56元/kg。截至2023年6月8日检查时,该批次豇豆共计22.5kg,抽样数量3.092kg,备样数量1.5kg,剩余的19.408kg已售出,抽检按售价10.56元/kg支付了购样费用。 当事人购进上述豇豆时索取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资质。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货值金额应按照抽检时的抽样基数10kg计算,应为105.6元(10kg×10.56元/kg=105.6元),违法所得105.6元。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5.6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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