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木植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580541064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18号41幢4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5﹞27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木植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其注册运营的网店销售一款婴幼儿休闲背带裤,出品方:浙江木植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这款背带裤的肩带是双按扣设计,可以打开自由调节大小。根据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肩带应是固定的、连续且无自由端的。这款衣服的肩带设计不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这批背带裤采取一件代发模式,成本是25.25元/件。该批产品销量是18件,销售价格是49.9元/件,销售总金额898.2元。该产品没有库存。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背带裤货值金额为898.2元,违法所得443.7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婴幼儿背带裤不符合GB31701-2015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违法产品,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罚款898.2元;(二)没收违法所得443.7元。合计罚没款1341.9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婴幼儿背带裤不符合GB31701-2015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违法产品,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罚款898.2元;(二)没收违法所得443.7元。合计罚没款1341.9元。
898.2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