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优臣购物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英 | 注册资本:1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3MA6HPR3H12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金沙县鼓场街道黎明社区泰山路丽水金沙项目1-23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烟处﹝2026﹞第008号
2026年4月20日08:40时接电话举报,金沙县鼓场街道黎明社区泰山路丽水(金沙县优臣购物百货店)有外地码段的卷烟销售,于当日10:06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钟太平(执法证号:24050352027)、罗沙(执法证号:24050352030)依法出示执法检查证,在金沙县鼓场街道黎明社区泰山路丽水金沙项目1-23号门面对卷烟零售户王英(许可证号:520523112763)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里面仓库进门中间浅棕色金沙古酒酒箱里面当场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9个品牌16条,其品牌为:中华(全开式)84mm1条、贵烟(萃)90mm3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97mm4条、南京(十二钗薄荷)97mm3条、南京(大观园爆冰)97mm1条、七匹狼(纯境)90mm1条、贵烟(细支行者)90mm1条、钻石(双中支荷花)89mm1条、冬虫夏草(双中支)90mm1条,经检查(勘验)该批卷烟条型包装完好。该批卷烟与当事人王英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打码明显不符,当事人王英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证明,当事人王英的行为涉嫌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涉案卷烟进行现场勘验,勘验过程中,对涉案物品及店面予以拍照取证,为防止证据毁灭或事后难取得,经电话请示局领导批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卷烟予经先行登记保存。经查:当事人王英持有我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520523112763,经营地址:鼓场街道黎明社区泰山路丽水金沙项目1-23号门面,该批卷烟是当事人王英于2026年4月18日08:00时左右到遵义市新雪域批发市场去进百货时在批发店老板张姐店里购买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的,总共购买了9个品牌16条卷烟,其品牌为:中华(全开式)1条、贵烟(萃)3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4条、南京(十二钗薄荷)3条、南京(大观园爆冰)1条、七匹狼(纯境)1条、贵烟(细支行者)1条、钻石(双中支荷花)1条、冬虫夏草(双中支)1,购买价格:中华(全开式)385.00元/条、贵烟(萃)162.00元/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138.00元/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88.00元/条,其余5个品牌卷烟的购买价格当事人王英记不清楚了,王英将购买的百货和卷烟款用现金支付了8585.00元给批发店老板张姐,购买该批卷烟的具体总金额不详。2026年4月18日16:30时,王英将购买的百货和卷烟用自己的长安车运到金沙县鼓场街道黎明社区泰山路丽水金沙自己的店里销售,还未销售的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案发后,我局依法将该批卷烟进行现场识别,鉴定结论为:真品卷烟。同时,我局对该批卷烟进行估价,价值认定为4110.00元。当事人王英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王英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政处罚案件符合轻微快处程序适用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同时依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违法进货总额在3500元以上,属违法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10%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当事人王英作出处以该批卷烟价值总额9%的罚款(即4110.00元×9%=369.90元)的行政处罚。先行登记保存的9个品牌16条卷烟全部发还当事人王英。
369.9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