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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邢宇晖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2821710552387A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乌兰县农林路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17
(2021)青2623民初43号
劳务合同纠纷
芦**
青海乌兰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才***,青海省甘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甘德县人民法院
2
2021-06-17
(2021)青2623民初44号
劳务合同纠纷
柳**
青海乌兰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才***,青海省甘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甘德县人民法院
3
2020-09-18
(2020)青25民终15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青海乌兰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9-18
(2020)青25民终15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王**,多***,同德县发展和改革局
青海乌兰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04-16
(2020)青2522民初21号
王**
多***,青海乌兰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德县发展和改革局
同德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8-12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西宁城北联谊钢材经营部
翟**,兰州久依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乌兰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04
2025-06-30
(2025)甘0191民初4681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海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22
2023-03-01
(2023)青2322民初95号
合同纠纷
湖南久泰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青海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5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8-17
2021-06-17
(2021)青2623民初43号
劳务合同纠纷
芦**与才让多杰、青海乌兰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8-17
2021-06-17
(2021)青2623民初44号
劳务合同纠纷
柳**与才让多杰、青海乌兰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1-11
2020-06-04
(2020)青2522民初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与多**、青海乌兰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7048.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2-03
2020-11-30
(2020)青民申5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与多杰才仁、青海乌兰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0-15
2020-08-26
(2020)青2623执21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王**与才让多杰、青海乌兰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7155.00元
执行案件
8
2020-10-09
2020-09-30
(2020)青25民终15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王*、多*与青海乌兰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德县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0-09-10
2020-08-31
(2020)青2623执22号
其它类型纠纷
王**与扎西当周、才让多杰等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55000.00元
执行案件
10
2020-09-03
2020-08-31
(2020)青2623执21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王**与才让多杰、青海乌兰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17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5﹞6号
(一)2020年接受菏泽常青腾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公司利用接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2020年8月份增值税12,804.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40.22元;2020年9月份增值税141,009.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50.48元。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利用销售方从第三方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2020年8月份增值税12,804.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40.22元、2020年9月份增值税141,009.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50.48元行为定性为偷税。2.企业所得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利用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成本,造成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291,951.12元。因未发现你公司主观故意利用虚开发票虚列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故对你公司2020年少缴企业所得税不定性为偷税。另据你公司提供付款凭证、销货单、出库单、运输协议、运输费付款记录以及第三方出具工程材料造价核算表等证据资料等证据资料反映,你公司在都兰大酒店综合楼项目建设期间存在真实的建筑模板等货物购销业务,你公司可于本次稽查结束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自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提供业务真实性证据资料并追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二)2022年接受鹿邑县富圣木业有限公司及鹿邑县盛德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承包茶卡镇村集体特色民宿建设项目后,在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不得转包及分包的情况下将项目建设实际转包给了孙英一,而你公司作为项目施工、财务核算以及申报纳税的责任主体,对财务核算凭证、发票业务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未尽到审查义务,却通过《建设工程内部承包责任书》(即挂靠协议)将税收负担及违法责任向挂靠人转嫁,进而直接导致了挂靠人孙英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进行偷税,存在明显的间接故意和主观过失;此外你公司在接受公安机关调
对你公司利用销售方从第三方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2020年8月份少缴增值税12,804。42元,处以0。5倍罚款6,402。21元;2020年9月份少缴增值税141,009。69元,处以0。5倍罚款70,504。85元;2020年8月份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40。22元,处以0。5倍罚款320。11元;2020年9月份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050。48元,处以0。5倍罚款3,525。24元;2022年4月增值税345,138。77元,处以罚款172,569。39元、2022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256。93元,处以罚款8,628。47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655,099。84元,处以罚款327。549。92元。上述合计罚款589,500。20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德令哈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51450.47元
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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