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均川镇万福渔村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CQ3EP9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县均川镇滨河苑小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50号
经查,根据当事人经营者口述,以上阜丰u鲜?鸡味鲜精是其亲戚未使用完后赠予的,用于给菜品调味;胖子?麻辣鱼佐料是当事人开业早期做烧烤时购买的,用于加工烤鱼。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食品的进货台帐和使用记录,上述涉案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是否使用无法核实,故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上述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行为,维护市场食品安全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阜丰u鲜?鸡味鲜精1袋、胖子?麻辣鱼佐料1袋;2、罚款4000元。
4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