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国安 | 注册资本:8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MA73PW479M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洮河街216号(甘肃信源软件信息产业园区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1
(2026)甘0102民初53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薛**,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
李**,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3
2025-07-29
(2025)苏0111民初622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点米谋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4
2025-07-09
(2025)甘0102民初26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5
2025-07-0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岳**,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6
2025-03-07
(2024)甘01民终8636号
执行异议之诉
麻**
兰州新区盛源隆建筑器材租赁中心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2-18
(2025)甘0122民初1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王**,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皋兰县人民法院
8
2025-01-20
(2024)苏0106民初18857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
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9
2025-01-07
(2024)甘01民终8630号
执行异议之诉
魏**
兰州新区盛源隆建筑器材租赁中心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4-10-21
(2024)甘0122民初169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张*,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皋兰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3
(2026)甘0102民初53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薛**,张*,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
2025-12-31
(2025)甘0102民初279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
李**
裁判文书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3
2025-11-0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
胡**,李**,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4
2025-09-28
(2025)甘0102民初103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李**,岳**
裁判文书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5
2025-08-15
(2024)甘0102民初26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李**,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6
2025-05-22
(2025)甘0102民初26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7
2025-05-1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李**,岳**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8
2024-12-31
(2024)甘0122民初17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马***
裁判文书
皋兰县人民法院
9
2024-10-12
(2023)甘0102民初167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朱**
裁判文书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10
2024-08-09
(2024)甘0102执异2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教园区支行
杨**
裁判文书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1
2023-09-27
(2022)甘0191民初443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霍**与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4528.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1-31
2023-07-10
(2023)甘0191民初2014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王**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1-31
2023-09-21
(2022)甘0191民初283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高**与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63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4-01-31
2023-09-21
(2022)甘0191民初446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郭**与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981.00元
民事案件
5
2024-01-31
2023-09-27
(2023)甘0191民初324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01-31
2023-10-20
(2023)甘0191民初3122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邹**与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5502.32元
民事案件
7
2024-01-31
2023-10-23
(2023)甘0191民初2870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陈**与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4-01-31
2023-10-20
(2023)甘0191民初333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戎*与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4-01-31
2023-10-24
(2023)甘01民终6751号
劳动争议
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3-06-27
2023-04-17
(2023)甘01民终158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石**与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41787.1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劳监罚字﹝2026﹞第6号
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兰州兰园三期项目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35人工资1345300元,经我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逾期未整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8000元。
18000.00元
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02-13
2
新城建消罚决字﹝2024﹞第017号
兰州蘭园商业及酒店式公寓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对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2024-05-24
3
兰新税稽罚﹝2024﹞3号
1.你单位存在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2020-2021年度期间,你单位除通过按照账载应付职工薪酬给员工李华成发放工资外,还通过员工李长松借备用金的形式,额外给李华成发放工资、奖金等。经查,2020年你单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发放工资96,658.74元,通过李长松转账发放245,160.91元,2021年你单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发放工资129,184.60元,通过李长松转账发放154,000.00元。综上,2020年李华成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额=(96,658.74+245,160.91-减除费用60,000.00-专项扣除8,724.99-专项附加扣除33,000.00-其他扣除年金373.92)=239,720.74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9,720.74*20%-16,920.00=31,024.15元,实缴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024.15元。2021年李华成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额=(129,184.60+154,000.00-减除费用60,000.00-专项扣除7,970.32-专项附加扣除33,000.00-其他扣除年金380.40)=181,833.88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1,833.88*20%-16,920.00=19,446.78元,实缴835.02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611.76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2.你单位存在少申报缴纳印花税的问题。你单位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产权转让书据申报和缴纳印花税,经查,你单位2018年11月-12月预售商品房应缴纳印花税(92,813,553.00+13,691,727.00+24,903,002.00+18,115,392.00)*0.05%=74,761.8元,实际申报印花税0.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74,761.8元;同理计算可得,2019年预售商品房应缴纳印花税214,380.6元,实际申报印花税0.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14,380.6元;2020年预售商品房应缴纳印花税173,257.8元,实际申报印花税2,772.7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70,485.1元;2021年预售商品房应缴纳印花税152,661.6元,实际申报印花税0.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52,661.6元;“保交楼”项目,根据相关税收政策不涉及印花税,故2022年预售商品房应缴纳印花税=(110,220,897.25+1,084,644.00+13,179,989.00)*0.05%=62,242.8元,实际申报印花税25,864.6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36,378.2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第一款“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648,667.3元,处以50%的罚款324,333.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9,635.91元,处以50%的罚款24,817.96元。
349151.61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02-01
4
兰新劳监罚字﹝2023﹞第12号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
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50000.00元
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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