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走鸿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苗苗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8MA9GRQPT22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碧源月湖桂园15号楼1楼03-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北)烟处﹝2025﹞第48号
2025年2月24日,郑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任龙翔(16010052058)、宋运典(16010052044),经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郑州市惠济区碧源月湖桂园15号楼1楼03-2号商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现场查获违规卷烟:贵烟(跨越)14条、南京(细支九五)2条、中华(金中支)2条、芙蓉王(硬)4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0条、中华(细支)1条、真龙(起源)1条,共计7个品牌34条卷烟。 经检查,该批卷烟32位码已损毁,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现查明:本案当事人河南走鸿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10108202119),我局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7个品种34条卷烟,系经营者宋苗苗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的环节购进,准备用于店内销售。该批卷烟无购货凭证,也未建立销售台账,无证据证明是否产生违法所得。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该批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其行为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违法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违法卷烟现场照片、许可证照片、负责人身份证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等。 情节:违法卷烟(真烟)数量34条,案值10770元。 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5000元以上的,属于较重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存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处以7个品种34条真品卷烟违法进货总额10770元9%的罚款,计玖佰陆拾玖元叁角整(969.3元)。 该案先行登记保存的7个品种34条真品卷烟予以返还(卷烟鉴别检验损耗部分予以补偿)。
969.30元
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北城区直属分局
2025-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